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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通知有哪些变化?强调差异化和为企业减负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23.07.24 打印

为做好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履约通知》)。

和第一个履约周期的规定相比,这份《履约通知》有哪些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记者采访了中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碳登)的相关负责人。

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两类重点排放单位需注意

《履约通知》规定,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

碳排放配额年度管理工作包含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及清缴履约等环节。配额预分配就是提前发放给重点排放单位一部分配额。根据相关规定,2021、2022年度各机组预分配配额量均为2021年该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的70%。

举个例子,A企业有一台发电机组。2021年,其经核查排放量为130万吨。那么,2021年其预分配配额量为130×70%=91(万吨)。

所以,需要特别注意,此次《履约通知》明确了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的方式,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享有预分配配额,而是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

何为“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相关专家告诉记者,如有些企业2022年已经关停或淘汰全部排放设施,但2023年尚未注销营业执照,便属于此类情况。如果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的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注销了营业执照,那么将不再发放配额,企业也不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两类单位赋予省级部门配额清缴强制执行权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以及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两类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发放方式将如何调整?

《履约通知》明确,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这里需要注意,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

在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先发放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再发放到企业,而这次的通知有所变化。

相关专家告诉记者:“对于涉司法冻结等情况的企业,配额发放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直接清缴,多退少补。存在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的企业,有可能出售其碳排放配额,以缓解资金压力,但碳排放配额是免费发放的,不能以此套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对其采取强制履约的方式。”

有专家分析,这里加强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碳市场的深度,赋予省级部门配额清缴的强制执行权。

中碳登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新规定体现了《履约通知》发布的重要意义之一,即降低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履约通知》梳理出可能存在风险的特殊类型企业,并对应采取差异化配额分配、强制履约、限制预支等措施,保障2021、2022年度履约工作顺利开展,防止现存问题继续影响后续履约周期配额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履约过程监管,探索建立并运用履约风险指数,逐步实现履约风险全链条、常态化管理。”

为企业减负,配额可预支,提供个性化纾困方案

《履约通知》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预支配额和申请纾困支持的相关事宜。配额预支适用的范围是企业配额缺口率在10%以上,且确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完成履约的企业,预支量不超过缺口量的50%,且这些配额仅可用于当年度本单位的配额履约。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2021、2022年企业受疫情、能源保供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增加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灵活机制,缓解配额履约给重点排放单位带来的压力。为科学、精准、有效地减轻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负担,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的重点排放单位,在执行履约豁免机制和灵活机制后仍难以完成履约的,生态环境部统筹研究个性化纾困方案。

中碳登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履约通知》发布的意义之一是解决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问题。《履约通知》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执行履约豁免机制后仍无法完成履约的企业指定个性化纾困方案;针对‘惜售’‘扎堆购买’现象提出不得限制配额跨区域、跨集团流动等要求;明确需对重点排放单位加强培训和帮扶。”

此外,中碳登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与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整体工作进度时间提前,预留给企业的履约时间更加充足,充分保障配额缺口企业有足够时间购入配额完成履约;同时,为畅通企业履约渠道,允许履约期结束后未完成履约的企业继续主动完成清缴履约义务。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中碳登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是充分总结吸收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管理工作经验,优化第二个履约周期清缴履约管理,梳理配额发放、清缴履约工作中的难点,并针对缺口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帮扶,尽量规避重点排放单位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提升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完成率。二是进一步理顺流程机制,强化协调配合,细化配额发放、清缴履约、配额预支、特殊情况企业差异化处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等工作流程,对于需要不同机构环环相扣、依次完成的工作事项,根据职责分工顺序完成,有力保障履约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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